一、调查内容
1、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车上人员转化为三者)
2、相关人伤理赔资料的真实性?户籍性质为城镇或者农村?(病历、工资证明、户籍性质证明等资料)
3、伤残鉴定等级的合理性?
4、是否存在非法风险代理?
二、经典案例
案列一--------非法保险金侵占
20**年6月15日,我司接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委托,对20**年1月11日21时南京一出租车公司承运人责任险一案进行调查。接到委托后,我司调查人员发现理赔材料有涂改现象,随即前往事故发生地交警七大队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在调取事故认定书原件时发现事故双方当事人联系方式均被他人故意遮挡涂改,调解协议与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也不一致。于是我司调查人员在第一时间与事故受害人余某取得联系,在与受害人余某交谈中得知:当时伤者的伤残鉴定是由驾驶员戴某带着相关人员上门以给她做检查名义做的,自己毫不知情;最终赔偿给受害人余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10800.00元,而非赔偿协议所述85423.6元;交警七大队事故组的85432.6元赔偿协议中受害人余某的签字非本人;赔偿85423.6元的收条也非受害人余某提供。在调查核实清楚上述事实并固定证据后,我司调查人员找到处理事故的驾驶员和安全员,向其说明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险赔偿的严重后果后,当事人当即意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立即退回了多赔付的保险金,为保险公司挽回了7万多元的损失。
案例二———工人受伤变三责
20**年12月30日上午,我司驻点南京市交警八大队保险理赔工作室工作人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一起存在诸多疑点的案件:首先,该事故离保险到期时间不足24小时;其次,事故认定书记载的案发时间和病历记载伤者首次就诊时间有出入,事故认定书记载案发时间在20**年06月01日17时,而就诊时间在20**年06月01日14时,明显存在一个报案时间故意延迟现象;再次,伤者受伤的部位和出险时碰撞部位描述不符;最后,在工作人员询问事故发生相关事宜时当事人均表现的极不自然。发现了诸多疑点后,工作人员立即上报我司调查部。我司调查部立即成立3个调查小组分头进行调查,一组人员对伤者就诊的医院及接诊医生进行走访调查;另外两组对案发当时的工地进行调查及向8大队接案民警了解并调取了当时报案车辆320监控。几组成员经过了一个上午的走访,终于掌握了一些重要的证据,从就诊医院的接诊医生了解到,当时伤者蔡仕军自述摔伤导致受伤,臀部衣着泥泞,受伤机制是由于臀部先着地导致的脊柱钝挫引发的爆裂性骨折而非外力直接撞击所致;320监控显示,发现报案车辆苏AB***当天并没有行驶轨迹,一直处于停运状态;而报交警也是延迟报案,现场已经撤除,周围工人当时系串供做的笔录。在掌握了以上证据后下午我司立即约了驾驶员雍某及包工头丁某分开进行盘问,发现中间漏洞百出,最后丁某在证据面前谎言不攻自破,承认了造假事实。真实的事故经过是:20**年06月01日下午13点左右,伤者蔡仕军从一个1.50米高的水泥栓上摔到钢板上,臀部着地,后来送到南京明基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当时的包工头丁某赶到医院后发现伤情严重,后期可能费用较大,于是想到利用虚假交通事故来骗取赔款,便拨打了交警及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几个月后蔡仕军治疗及定残结束,来到位于交警八大队的保险理赔工作室进行调解,索赔177521元,没想到被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了。调查人员对包工头丁某进行谈话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后,深刻的意识到自己错误,主动要求销案,放弃索赔,使整个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成功的为保险公司挽回了17万元,也避免了当事人走上了骗保的犯罪道路。
案例三---虚假误工材料
20**年10月8日浙商财产保险江苏分公司委托我司对一起诉讼案件中的虚假工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受害人周某工作单位是否真实?受害人周金荣是否在该单位工作及工资收入情况?我司调查人员接到案件后,立即前往理赔材料中的工作单位南京市高淳县红叶光电源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会计、车间主任进行了解,要求核实工资证明的原件,并侧面告知其出具假工资证明的严重性,会计及车间主任承认了这份证明是伤者的亲属要其帮忙出具的,伤者不是该单位的员工的事实。后又对伤者周某本人及其周边邻居了解到伤者是本地种田的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确定伤者为农业户口并没有上班。通过掌握这些事实证据后,我们调查人员反馈给保险公司,并约其代理律师到保险公司进行谈话,开始律师态度强硬,我们将调查来的证据事实摆在他的面前,并告知其出具虚假工资证明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最后,代理律师最终撤诉,协商按农村户口赔付伤残赔偿金,最终为保险公司减损了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