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5月19日南京某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火灾损失案

2022-07-12 402

20**年5月9日我司受某保险公司委托,公估20**年5月9日23时许分发生的南京某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火灾损失。被保险人南京某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报损金额为RMB15,331,743.64元,我司定损金额为RMB9,552,612.30元,被保险人不接受,并从北京聘请了陆姓律师参与此案处理,在做诉讼的同时,被保险人也准备委托物价局进行损失评估!

双方最大分歧在于:(1)保单上注明的机器设备投保方式是帐面原值,而机器设备的实际保险金额是设备折旧后的帐面净值,文字与数字之间出单有误,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方式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差异,过错方是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坚持全损设备按原值赔偿(原值高于保险金额)。对此,我司公估人员多次与被保险人及其聘请律师沟通,进行企业财产保险赔偿处理方式解释,表明保险赔偿原则“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的保险金额”,本案受损设备的保险金额是设备折旧后的净值,因此对全损设备的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及设备折旧后的净值为限。经过多次工作,被保险人最终接受受损设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赔偿意见。(2)火灾造成3台桥式吊过火全损,被保险人提出总价值30万元的索赔,经查阅厂房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明确厂房出租方无偿将3台桥式吊提供给被保险人使用,证明桥式吊与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与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的财产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因此该项损失未予核定。(3)本保单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是以帐面金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新增的130余万元设备也未能幸免,对于赔偿产生分歧,被保险人坚持以帐面投保,新增设备已入帐必须赔。对此我司根据保险赔偿原则,极力说服被保险人,新增设备未办批单手续,也未缴纳保费,按照责、权、利对等关系,保险人对新增设备未收取保费,也就对新增设备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司经过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律师多轮次谈判,最终被保险人物价评估,放弃诉讼,认可为我司定损理算金额。

案情:

据南京某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邵颖文介绍:20**年5月19日23时许,制胶外协人员王慧明在01幢厂房西南角反应釜平台进行制胶作业时,突然间发现厂房西北面的半成品蜂窝纸板堆着火了,随及冲下平台,拿起墙边的灭火器进行扑救,扑救时又发现厂房东北面着火,王慧明立即叫喊宿舍内的工友,几十名工友讯速加入灭火行列,扑救过程中生产副总尚宏飞又发现02幢厂房里有火苗窜出,火势很大且迅速蔓延,立即拔打报警电话,15分钟左右江宁区滨江开发区、江宁开发区2个消防大队的15辆消防车,100多名消防官兵赶到现场进行扑救,20日凌晨5时左右明火被控制。由于01幢、02幢厂房同时着火,起火原因存在重大疑点,南京市公安局刑侦五处的公安人员也连夜赶到并封锁了现场,限制人员出入,进行排查,基本认定此次火灾为人为纵火,锁定并控制住犯罪嫌疑人为该公司离职人员梅长雷。火灾导致2幢厂房、蜂窝纸板产成品、蜂窝纸板半成品及原料纸被烧毁,蜂窝纸板生产机械严重受损,直按经济损失达仟万元。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于20**年5月20日凌晨即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