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7月6日暴风致江苏省东泰盐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案

2022-07-13 1327

20**年79日我司某保险公司委托,公估20**530日、20**618日、20**76日暴风致江苏东泰盐业有限公司建筑物、仓储物品(盐膜)受损案。据被保险人代表东泰盐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海宁介绍:20**530日、618日、76日,江苏省东泰盐业有限公司所属第一、第二盐场,遭遇十一级暴风的袭击,持续时间达到3小时25分,期间最高风速达29.8米/秒,同时伴有小雨,降雨量为6毫米,此次风灾给东泰盐业有限公司建筑物、仓储物品(盐膜)造成了严重损失,被保险人报损6,647,258.51元(其中530报损5,669,737.11元;618报损342,403.80元;76报损635,117.60元)。

受委托后我司公估师于20**712--20**811日先后两次赴出险现场“江苏东泰盐业有限公司所属第一、第二盐场”进行实地查勘:

20**年712日-14日我司公估人员一行7人在东泰盐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和保险人代表赵华的陪同参与下对事故现场和该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勘查。由于数次风灾导致被保险人有严重的损失,第一现场已不存在,加上保险当事双方前期在查勘定损中对定损方案分歧较大,我司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通过与保险当事双方沟通,选择合理可行的定损方案对数次风灾的损失定损。我们到盐场实地进行了查勘,在现场我们看到:受损的盐膜已经修复,我们分别从更换的新膜和没有更换的旧膜进行了采样对比,并请被保险人代表东泰盐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海宁进行鉴别,结果仅凭肉眼看光泽,用手进行强度比对等,我司和被保险人代表东泰盐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海宁均不能鉴定出新旧盐膜。由于盐场面积大,800个盐池分部面积6平方公里;受损盐膜已更换或修复,无法鉴别更换、修复实际状况;我司提出对盐场更换的旧盐膜进行称重,根据称重结果,结合其他数据核定损失,但被保险人坚决反对对盐场更换的旧盐膜进行称重,理由是被暴风吹走了许多。

同时我司还对被保险人受损的盐场上的建筑物受损情况进行了查勘,询问了被保险人生产部长关于被大风吹走盐膜占比、更换盐膜、修复盐膜及使用人工等情况。

我们一方面寻找保险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定损方案,另一方面我们安排财务人员核查被保险人投保时、出险时保险标的财务状况,所有取得的资料都经过了被保险人的盖章确认。

直到我司第一次查勘结束,被保险人仍然坚持不同意对盐场更换的旧盐膜进行称重,后期经我司多次与被保险人沟通,被保险人最终同意。20**83日-13日,我司公估人员一行三人再次来到江苏东泰盐业有限公司,在江苏东泰盐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保险人代表毛明山的共同参与下,对江苏东泰盐业公司在20**530日,618日,76日因受暴风袭击而受损的旧盐膜进行称重。我司克服诸多困难,于20**813日顺利完成称重。

受损的旧盐膜分别堆放于东泰盐业一分厂和二分厂的厂部前,盐场的盐池边也有部分散放的受损盐膜。经称重,一分厂和二分厂的厂部前堆放的受损旧盐膜合计有105.725吨。盐池边散放的受损旧盐膜根据被保险人的受损清单,我司公估人员经多次核实并与盐场方反复确认,最后盐池边受损盐膜的重量测算为52.43吨。两项合计东泰盐业受损旧盐膜共计158.155吨。

本次称重的盐膜因其含有水份、盐份、泥土等杂质未清除,因此我司公估人员在东泰盐业及保险人代表的监督下,对一分场、二分场门前旧盐膜进行抽样,新盐膜0.148千克/平米,抽样2块旧盐膜分别为0.155千克/平米、0.1745千克/平米,经测算:旧盐膜杂质平均含量为15.18%。杂质率已经三方签字确认。

另据被保险人称:5.30案件发生时所有盐膜都铺盖在盐池上受暴风袭击部分盐膜被大风吹走,其吹走部分约为受损盐膜的40%。由于受损事故分别为530日、618日、76日,三次事故的受损盐膜都由厂方堆积混放,无法识别哪块是何次事故受损的盐膜,因此我司这次称重的旧盐膜重量是东泰盐业530日、618日、76日三次风灾事故共有的旧盐膜损失数量(含修补盐膜,但不包含暴风刮走的盐膜),三次事故按报损数量比例分摊。

我司公估人员本次现场称重勘查的整个过程,所得数据及相关材料均得到东泰盐业公司和保险人代表的认可,并共同签字确认,最终由被保险人盖章确认。

在与保险人沟通后,我司根据查勘及称重结果进行定损,对定损结果被保险人不认可,多次沟通均无果,被保险人表达出强烈诉讼意愿。由于被保险人属国有企业,由江苏省国资委控股,诉讼存在不利因素,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我司与被保险人进行多次艰难沟通,经过几轮谈判,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从300万元到280万元,从280万元到255万元,最后我司请示保险人后与被保险人进行最后谈判,经过艰难的拉锯战,最终被保险人同意三次事故赔偿金额为235万元,并签订书面最终赔偿书.